
单位名称: 天津明城泰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产业功能区3号路4号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有证据证明,你(单位)于 2021 年7月 9 日,在 宝坻区方家庄镇庞家庄村西坑塘 实施的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行为。该行为违反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本机关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 行政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处罚。
你(单位)应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地址为: 中国农业银行方家庄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在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 6个月 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