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尔**
地 址:(住址或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尔王庄村
你(单位)于2025年3月6日9时30分在尔王庄镇鸿星尔克仓储厂内遮挡灭火器,占用防火间距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尔王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