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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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王庄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尔王庄镇当罚决〔2024〕002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03 09:05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地  址:(住址或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尔王庄村 

你(单位)于202409020903分在尔王庄镇政府街服装厂内遮挡灭火器,占用防火间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40902日立即改正并决单位以下处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或依照有关规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尔王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