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闫** 。
你(单位)于 2024年3月3日实施了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3月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闫**在宝坻区尔王庄镇闫皮庄村北侧露天焚烧秸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当事人笔录,证明露天焚烧秸秆;证据2:火点照片,证明露天焚烧秸秆;
2024年3月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尔王庄镇街(镇)罚先告〔2024〕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 予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市农商银行尔王庄支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尔王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