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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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行政处罚决定书(尔王庄镇街(镇)罚决〔2024〕001号)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尔王庄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04 16:00

当事人:**

你(单位202433日实施了秸秆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3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坻区尔王庄镇闫皮庄村北侧露天烧秸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事人笔录,证明露天焚烧秸秆证据2火点照片证明露天焚烧秸秆

20243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尔王庄镇街(镇)罚先告〔2024〕001,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露天焚烧秸秆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予以罚款人民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天津市农商银行尔王庄支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尔王庄镇人民政府

  202434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