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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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 发布时间:2025-03-12 09: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唐庄     罚决〔2025002

        当事人:       唐*生        

        你(单位   2025年2月24日     实施了  露天焚烧落叶、树枝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    ,本机关于 2025    2  24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2月24日下午在大唐庄镇大唐庄村村西南麦地焚烧落叶、树枝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证据二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5 2  24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大唐庄镇罚先告〔2025〕002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露天焚烧落叶、树枝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  的规定应当___进行行政处罚____

        鉴于当事人  存在违规焚烧落叶、树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宝坻大唐支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宝坻区        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 6

联 系 人      姜*洋        联系地址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22-29654910  邮政编码         30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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