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唐庄 镇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 汪*江
你(单位)于 2025年1月13日 实施了 露天焚烧枯草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 ,本机关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5年1月13日下午在大唐庄镇董槐庄村村东藕地焚烧枯草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调查(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 ;
证据二: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
2025年 1 月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大唐庄镇罚先告〔2025〕001号 ,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露天焚烧秸秆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77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 的规定,应当___进行行政处罚____。
鉴于当事人 存在违规焚烧枯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第1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宝坻大唐支行)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天津市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联 系 人: 姜* 洋 联系地址:宝坻区大唐庄镇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 022-29654910 邮政编码: 30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