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当事人: 田xx
地 址: 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肖家堼村路东x区x排x号
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8日15时10分在宝三路京哈高速跨线桥东侧厂房因 在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根据《天津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R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R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 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将款交至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当事人签名: 田xx 2025 年 11月18 日
执法人员签名: 肖xx 2025 年 11月18 日
罗xx 2025 年 11月18 日
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5年11 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