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霞 街罚决〔2024〕07号
当事人: 李XX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16日实施了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李XX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9时左右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造成了大气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明你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
2024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霞街罚先告〔2024〕0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R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 ,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款 的规定,应当 处以罚款 。
鉴于当事人 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处罚 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壹仟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账号: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7日
联 系 人: 朝霞街道综合执法队 联系地址: 朝霞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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