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霞 街罚决〔2024〕06号
当事人: 天津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 2024年11月30日 实施了 乱倒污泥 的行为,涉嫌 违反《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第3项 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30日在西河务拆迁遗址坑塘处存在乱倒污泥的行为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照片 ,证明 你单位存在乱倒污泥的行为 ;
证据二: 记录影像 ,证明 你单位存在乱倒污泥的行为 ;
证据三: 询问笔录 ,证明 你单位存在乱倒污泥的行为 ;
2024年 12 月 13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霞街罚先告[2024]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R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 ,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乱倒污泥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第3项 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限期清除并处罚款。
鉴于当事人 首次存在乱倒污泥的行为,但未及时清除 根据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 (账号: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13日
联 系 人: 王XX 联系地址: 朝霞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2253XXXX 邮政编码: 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