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霞街罚决〔2024〕03号
当事人:胡XX。
你(单位)于 2024年9月25日至27日 实施了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4年9 月28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25日至27日存在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你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证据二:记录影像,证明你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你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2024年9 月29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朝霞街罚先告[2024]0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R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 ,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的规定,应当立即改正并处罚款。
鉴于当事人 倾倒、抛撒、堆放的建筑垃圾面积为1方以上
根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立即整改,并处罚款贰佰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账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4年9月29日
联 系 人:王XX 联系地址:朝霞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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