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霞街罚决〔2024〕01号
当事人:李XX。
你(单位)于 2024年1月8日9:50左右 实施了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涉嫌 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4年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1月8日9:50左右在宝三路肖家堼段西侧存在露天焚烧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
证据二:纪录影像,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你露天焚烧枯草;
2024年1月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霞街罚先告[2024]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R(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意见 ,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 罚款 。
鉴于当事人 首次存在该违法行为,且主动承认错误,未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仟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天津农商银行(账号: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宝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宝坻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9日
联 系 人:刘XX 联系地址: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2253XXXX 邮政编码: 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