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朝霞街罚决〔2023〕04号
当事人: 庞XX
你(单位)于 2023年12月7日16时左右 实施了 露天焚烧落叶 的行为,涉嫌 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3年12月7日16时左右在刘举渠东侧树林存在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 。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照片 ,证明 你露天焚烧落叶 ;
证据二: 纪录影像 ,证明 你露天焚烧落叶 ;
证据三: 询问笔录 ,证明 你露天焚烧落叶 ;
2023年12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朝霞街罚先告(2023)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R(你(单位) 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单位)的上述 意见,本机关予以(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 露天焚烧落叶 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9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 罚款 。
鉴于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且并未造成较大影响 ,根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仟元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 天津农商银行 (账号: /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8日
联 系 人: 刘XX 联系地址: 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
联系电话: 022-2253XXXX 邮政编码: 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