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 周XX
地 址: XXXX
你(单位)于 2023 年 7 月 1 日 18 时 30 分在 三岔口村 因 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摆卖
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 的规定,根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R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R要求你(单位)于 2023 年 月 日前将款交至 天津农商银行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001303XXXX
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