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张XX
地 址:(住址或住所) XXXX
你(单位)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 合兴嘉园11号楼内 因 在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 的行为,违反了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根据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九条 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R立即改正;□于 年 月 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R罚款人民币(大写) 贰佰 元;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R要求你(单位)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前将款交至 天津农商银行 ,账号: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宝坻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宝坻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处罚票据编号: 12011523000008370959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刘XX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朝霞街道办事处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