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八门城镇2025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7-10 11:16

对***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遮挡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八门城镇当罚决【2025】第004号

违法事实

遮挡消防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对***服装加工厂遮挡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服装加工厂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5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八门城镇当罚决【2025】第005号

违法事实

遮挡消防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对**服装厂遮挡消防栓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服装加工厂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6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八门城镇当罚决【2025】第006号

违法事实

遮挡消防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0条第1款第4项

处罚类别

警告

罚款金额(万元)

0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对郑**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郑**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6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宝坻区八门城镇法字【2025】第001号

违法事实

露天焚烧秸秆

处罚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000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对韩**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韩**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5年6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宝坻区八门城镇法字【2025】第002号

违法事实

露天焚烧秸秆

处罚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7条第2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2000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