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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刘*彬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刘*彬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3月2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宝坻区八门城镇法字【2023】第006号
违法事实
露天焚烧秸秆
处罚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5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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