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八门城镇2023年1月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01 11:14


对张*树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张*树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1月1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宝坻区八门城镇法字【2023】第001

违法事实

露天焚烧秸秆

处罚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5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对孙*国露天焚烧秸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相对人

孙*国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宝坻区八门城镇法字【2023】第002

违法事实

露天焚烧秸秆

处罚依据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5

处罚机关

八门城镇人民政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