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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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78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规〔2020〕2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宝坻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09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津政办发〔2019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临时救助制度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三)适度救助,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四)政府救助与慈善捐赠、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

  (五)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第四条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临时救助各项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学生教育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工作,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困难家庭人员就业帮扶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做好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救助资金。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力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街镇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材料归档、转介工作。受区民政部门委托,街镇人民政府可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开展临时救助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村(居)委会应帮助陷入困境的家庭及时申请临时救助,协助街镇人民政府开展临时救助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突发火灾、溺水、触电、食物药物中毒、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然遭遇其他紧急特殊困难,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2.因突发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无钱救治或无能力继续支付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危及生命,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个人。

     3.因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强制戒毒、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4.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5.因唯一住房且长期居住的农房存在倒塌等安全隐患,家庭生活困难,急需安置的。

     6.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

     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天津市宝坻区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救助家庭和特困供养人员。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5倍,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且家庭财产符合本市申请社会救助的规定(货币财产总额条件放宽至3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条件放宽至可以拥有1辆价值低于10万元的机动车),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包括:

     1)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个人需负担的医疗费用;

     2)经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伙食补贴、学费减免、教育资助(救助)后家庭需负担的教育费用;

     3)临时救助审批部门认定的其他生活必需支出。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生活必需支出:

     1)购买房、车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档消费支出;

     2)本市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购药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选定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

     3)就读课外补习班、兴趣班、民办学校、择校、留学、自费或在职研究生、成人在职教育等教育费用支出。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困难程度、自救能力大小和家庭人口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急需医疗救治的救助对象,每人救助标准不超过2万元;视具体情况可叠加上述两项救助标准。

     1.对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急需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每人给予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2.对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急需医疗救助的,按造成伤害程度给予不超过2万元救助金。

     3突发重大疾病无钱救治的个人,根据病情紧急程度、医院诊疗方案等因素给予救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适当救助。

     4.对刑满释放、社区矫正、强制戒毒、失业后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照顾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而无法就业等原因,造成无生活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申请救助的,对本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5.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审核审批期间的救助对象以及其他原因需要立即救助的对象,每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6.农村危漏房屋可能有倒塌危险,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急需安置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每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7.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每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因各类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

     各项自负费用在2000元(含)至1万元的,按每户1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1万元(含)至2万元的,按每户6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各项自负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的,按每户1224个月当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本市特困供养对象经各类保险报销后或肇事方赔偿、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的,由特困供养经费给予支持,不再进行临时救助。

     3.其他家庭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各类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超出家庭上年总收入2万元(含)以下的,按照每户16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超出2万元至4万元(含)的,按照每户6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超出4万元以上的,按照每户1224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4.各街镇可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及家庭人口灵活把握救助标准,分档救助。已享受急难型救助的申请对象,再次申请民政部门的支出型救助时需要在属于同一事项的生活必需支出自付费用中扣减医疗急难救助金。

     (三)遭遇特殊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采取召开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四)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街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非本区户籍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向居住地街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群众提出救助申请。

     3.非本区户籍且无本区居住证的人员,可由公安部门、街镇人民政府协助其向区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街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街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街镇综合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

     第八条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居民身份证。

     2.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和特困供养对象提供在保证明。其他困难家庭提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房产及生活必需支出证明。

     3.因火灾、溺水、触电、食物药物中毒、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等意外或其他紧急特殊困难的,需提供人员伤亡诊断、现场影像资料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危难情形的凭证。

     4.因突发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须提供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已用于各类机构实施社会救助或其他事项的,可出具复印件并标明原件所在机构,由审核部门进行核实。

     5.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

     6.临时救助受理部门根据情况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审核审批。针对不同类型救助申请执行不同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后,受理部门应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示3天,并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救助金额低于12个月(含)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委托街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高于12个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镇人民政府和区民政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确认家庭急难情形,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直接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三)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组织,对街镇人民政府初审公示后上报的一事一议救助事项进行集中评审,确定救助标准。评审人员由区民政局和街镇分管副职,区民政局、街镇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相关经办人员组成,每次参会人员不少于7人。联席会议实行集体研究,单独表决制度,评审事项经所有评审人员全票通过后确认。联席会议过程应当如实记录,及时归档。

     第十条各街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核审批材料、发放名册等工作档案,并按月将临时救助台账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主要以货币形式进行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以发放实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给予救助。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对象,街镇人民政府要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或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对临时救助资金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十三条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在临时救助资金中按照不低于各街镇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在街镇人民政府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每月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补足。

  

  第六章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街镇人民政府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设立统一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要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求助对象。

     第十五条信息共享机制。民政部门依托“救急难”服务平台,与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社、医保等部门,妇联、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实现信息共享,整合救助资源,形成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它社会救助措施紧密衔接、各有侧重、相互补充的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政府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鼓励社会各界向具备接受社会捐赠资质的公益慈善组织提供临时救助资金捐赠。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机制。各街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结合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效能,强化结果运用。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宝坻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宝坻政发〔2016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宝坻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