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名    称 :
转发区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14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08]93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转发区环保局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环保局拟定的《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根据《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要求,确保北京奥运期间环境安全和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我区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拟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为奥运会和生态区建设提供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续督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

1、2005年以来,我区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全区各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引滦明渠、尔王庄水库和区自来水厂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续督查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

4、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进一步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查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废弃物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有关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废弃物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废弃物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废弃物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5、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水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推进我区“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

1、对我区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2、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加大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要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和生产能力落后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上旬)

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乡镇街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具体实施方案在8月7日前报送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8月—10月)

各乡镇街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对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废弃物填埋场、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前将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乡镇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推动。各乡镇街及相关部门都要把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问责机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同时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强化部门协调。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治理环境污染问题。区环保局、发改委、工经委、监察局、工商宝坻分局、司法局、市容委、安监局、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停产关闭;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发改委、工经委,负责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一律按规定淘汰;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监察局督促配合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对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不力、查处不到位;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工商宝坻分局应及时对依法关闭企业作出责令变更、注销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司法局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环保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企业经营人员及全社会的环保法律意识,同时加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市容委依法对已建成的生活废弃物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安监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供电公司要按照区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凡涉及其他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要在查清违法情节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在形成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移送部门。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对各乡镇环保专项行动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进行督查。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实施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对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废弃物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重点水库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的办法,从组织领导、办案督办、污染反弹、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各乡镇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开展公众监督。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区“两台”要进行跟踪报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开通环保热线,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监督和参与环保专项行动。

宝坻区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