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名    称 :
转发区环保局关于宝坻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08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2〕24号
主    题 :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综合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转发区环保局关于宝坻区2012年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环保局拟定的《宝坻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宝坻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要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努力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环保部等国家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2012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2〕31号)和天津市环保局等十一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环保监〔2012〕6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好我区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区环保重点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高效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目标,努力改善我区环境质量,为生态区建设和人民群众健康生活创造良好环境,同时为我区各项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深入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的排查整治。按照规定频次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行动,并建立监督检查台账。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本)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规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六个一律整治措施,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2.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同时,对无危险废物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区环保局将每半年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上报市环保局。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肃查处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产生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要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三)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监管力度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防止污泥未按国家要求处理处置。严厉打击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快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更换和联网。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36号)及“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新增约束性指标的要求,加快安装明渠流量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加快淘汰紫外(UV)吸收光度法的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重新安装基于氧化原理的废水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设备。对未按照要求安装和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四)深入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进一步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按照全面核查、惩促并举、信息公开的原则,近期要继续开展稀土、制革、钢铁、柠檬酸、味精、淀粉、淀粉糖、酒精行业环保核查,适时开展铅蓄电池和再生铅、多晶硅、焦炭、化工、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铬盐等行业环保核查。行业环保核查的程序,包括自查、初审、复核和公告四个环节。行业环保核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产业政策执行情况等16个方面。环保部门对企业的日常执法检查结果应作为重点行业环保核查的重要依据。

行业环保核查重点审查申请企业过去一年和当年的环境保护情况。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管理规范,环境行为优良。对于开展行业环保核查工作的重点行业,环境保护部将按行业分别发布环保核查细则,明确规定通过行业环保核查的条件、核查结果有效期等。

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严格审查其各类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严格审查其进出口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申请,不予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给予环保各类专项资金支持,环保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方面的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对于行业环保核查发现的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对环境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罚,采取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等措施。已经通过行业环保核查并列入名单的企业,若出现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立即从名单中撤下并向社会公告。

严格按照行业环保核查要求出具各类环保守法证明文件。环保部门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准入审查、生产或工商许可证审核、贷款融资审查等工作时,对于尚未开展行业环保核查的企业,应按照要求对企业开展全面核查,对于符合16项核查内容要求的企业方可出具环保守法证明文件。

(五)依法取缔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

对属于破坏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严重的国家明令取缔关停的小企业,尤其是“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各部门要将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的取缔工作做为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密切配合、全面细致、取得实效,确保环境安全。对依法取缔的企业要逐一落实、坚持标准,落实断电措施,及时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六)开展“回头看”,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

2003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我区先后取缔关闭了小塑料颗粒、小陶粒等行业企业,使我区环境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为巩固历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保障我区整体环境质量状况,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取缔关闭企业的后督察工作,防止“死灰复燃”。对“死灰复燃”企业,一律采取断电措施、拆除设备、清除原料;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

区政府成立2012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区长陈宇任组长,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建委、市容园林委、环保局、司法局、安监局、水务局、工商宝坻分局、供电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协作,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坚持联席会议、定期协调和联合办案制度,及时进行信息交流,反馈存在的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铅蓄电池企业在项目立项与生产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清单的联合排查机制,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整治效果

环保局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对依法需要停产、关闭的,报请区政府予以停产关闭;对需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要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发改委、工信委负责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采取综合措施,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按规定实施淘汰;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

监察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着力解决庇护和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者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环保部门滥用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谋取利益等问题。对重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责任。

建委要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容园林委要进一步规范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依法对已建成的生活废弃物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严防二次污染。

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我区的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工商宝坻分局要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监局要加强铅蓄电池企业劳动保护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肃查处铅蓄电池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水务局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引滦水源保护,依法查处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违法设置排污(水)口及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强化排水许可管理。

供电公司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政策,按照区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三)强化督察督办,加大惩治力度

要切实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督察督办力度,根据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容、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继续充分发挥挂牌督办制度的作用,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污染环境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将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格追究责任,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保证整治效果。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2011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具体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根据《天津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我区整治重点,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至8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配合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我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四)总结阶段(11月)

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将我区环保专项行动的主要做法与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下一步的措施及工作计划,形成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2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宝坻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