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拟定的
关于调整宝坻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调整宝坻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宝坻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全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根据津国土房保〔2011〕254号《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自2011年7月1日起为在编在职职工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97元)。
(二)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内不变。
三、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领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项目填报完整,报区人事部门进行缴存基数的审核,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区财政部门进行缴存比例的审核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须见到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批及盖章的有关批件后,方可办理缴存手续。
四、加强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证全区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区属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及企业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公务员局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