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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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转发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调整宝坻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07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1〕4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转发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拟定的

关于调整宝坻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调整宝坻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调整宝坻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全区2011年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根据津国土房保〔2011〕254号《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自2011年7月1日起为在编在职职工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2897元)。

(二)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10%提高到1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10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内不变。

三、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单位于2011年8月31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领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项目填报完整,报区人事部门进行缴存基数的审核,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区财政部门进行缴存比例的审核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须见到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批及盖章的有关批件后,方可办理缴存手续。

四、加强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领导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证全区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区属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及企业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公务员局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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