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环保局关于开展2010年
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环保局拟定的《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意见
根据国家九部委和天津市十一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0〕4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拟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我区环保重点工作,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顺利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宝坻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对有色金属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责任部门和乡镇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乡镇街、园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和地区环境状况,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企业,特别是对在各类工业园区外,且污染扰民的企业要纳入整治重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对垃圾处理场所的监管,防止野蛮填埋。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2.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3.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超标排放污染问题的整治。巩固2009年中小型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按照环保部和市环保局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我区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监督监管,摸清中小型工业企业排污状况,严查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未批先建、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及时化解环境隐患,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使用。重点检查排放氰化物或汞、铅、镉、铬、砷等一类污染物的排污企业和中小型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屠宰、食品加工等重污染行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整治重点道路两侧中小企业废水超标排放污染物问题。取缔、关闭国务院要求清理整顿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整治工作要达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无废水积存、无恶臭异味排放、无黑烟跑冒、无固体废物乱堆乱倒、确保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目标,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直至关闭。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确定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乡镇街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专门动员部署。实施方案于2010年5月5日前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区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联系电话:29248249)。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9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有关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10月)。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做好迎接国家和市相关部门对我区督察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11月底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孟宪昆副区长任组长,环保、监察、工商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环保局潘立会同志兼任。各乡镇街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密切加强与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区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装备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应对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环保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发改委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
工经委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采取综合措施,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的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设备进行清查,按规定实施淘汰;对出租厂房、场地用于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企业进行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的,一律解除租赁合同,予以清除。督促和指导各乡镇街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加速落后产能退出。
监察局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督促乡镇街及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切实抓好整治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办力度,着力解决庇护或纵容违法排污企业、阻挠和干扰环保执法的问题;在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问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力的问题;环保部门滥用审批权、评审权、执法权谋取利益等问题。对重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市容委要进一步规范垃圾填埋场的运营管理,依法对已建成的生活废弃物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严防二次污染。
司法局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建委要加快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强化运营管理,保证稳定达标排放,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对排入市政管网严重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水务局要做好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结合引滦管理部门强化引滦水源保护,对设置在河道、水库的排污(水)口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排污(水)口门的情况档案,依法加大对违法设置排污(水)口及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依法查处引滦水源保护区内的相关违法行为。
工商局要及时责令被依法关闭企业变更、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严肃查处相关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安监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的企业落实关闭资金,限期履行关闭手续;防止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
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停产整顿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强化督查。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挂牌督办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造成破坏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法。区环保局要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严格按照环保部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合理地把握裁量尺度。对于主观恶意、后果严重、区域敏感、屡罚屡犯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处理好环境执法与为经济发展服务的关系,既要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又要提高效率、搞好服务,促进经济平稳发展。
(五)广泛宣传。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分阶段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区宣传和广播电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和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深度报道,形成声势。
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