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金融服务中心拟定的《宝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区金融服务中心
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4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掌握互联网金融行业底数,支持鼓励依法合规企业,整治清理违法违规企业,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全行业监管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增强投资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并重、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兼顾、短期规范与长期监管并举。
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的实质明确责任主体,牵头做好重点行业监管和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共同承担整治任务,相互配合化解风险。
全面覆盖,分类处置。根据经营业务实质,积极通过市场监管、信息技术、实地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做到风险防范和治理全面覆盖。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和程度区分不同情况,按照市牵头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进行分类整治,精准控制风险。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加强重点行业整治,做好风险整治工作,同时,注重在整治过程在发现新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完善监管体系,构建长效机制。
依法依规,维护稳定。依法开展专项整治,对涉及社会公众的问题,讲究方法节奏,稳妥处置,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宝坻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我区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和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宣传部、检察院、综治办、维稳办、网信办、发改委、工信委、建委、市场监管局、法制办、信访办、公安分局、财政局、房管局、金融服务中心为成员单位。
(二)日常协调。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服务中心,主任由金融服务中心主任担任,副主任由网信办、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维稳办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单位各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专门人员,共同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三)职责分工
1.网贷平台整治工作。区工信委牵头,负责落实《天津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
2.股权众筹整治工作。区发改委牵头,负责落实《天津市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
3.非银行支付机构和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整治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落实《天津市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天津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
4.互联网保险整治工作。区金融服务中心牵头,负责落实《天津市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
5.房地产行业整治工作。区房管局牵头,负责落实《天津市房地产行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
6.违规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违规金融理财广告专项整治工作。
7.信访稳控工作。区信访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投资人信访接待和人员稳控工作。
各部门在做好牵头工作的同时,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其他成员单位共同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街镇要落实属地责任,组织专门力量,配合牵头部门认真做好摸底排查、清理整顿、风险处置、信访稳控等工作。
三、全面开展行业排查
(一) 排查重点
1.网络借贷行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实现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发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机构;部分以网贷名义开展线下经营活动的机构。
2.股权众筹行业:通过互联网形式为小微企业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平台。
3.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通过网络支付、发行预付卡等方式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非金融机构。
4.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5.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
6.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具有相关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以及不具有资质违规代销金融产品、开办资产管理、发售理财产品等业务的机构。
排查重点和具体范围,按市专项整治方案中有关说明执行。
(二) 排查方式
1.工商统计。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我区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网络借贷”、“网贷”、“金融”、“财富管理”“基金”、“担保”、“理财”、“众筹”、“金控”、“交易”、“资本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商务咨询”、“互联网保险”、“支付”、“P2P”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交区领导小组排查。
2.资金监测。对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组织金融机构加强对可疑账户筛查后,所提供的企业信息,由区领导小组组织排查。
3.群众举报。关注重点商业楼宇,加大搜集发布理财广告企业信息力度,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汇总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
4.实地排查。组织人员按照企业名单逐一进行实地排查,摸清企业情况,建立企业档案。
5.统计分析。在实地摸排的基础上,建立企业数据库,按照市各牵头部门确定的排查内容,根据所属行业、经营行为等进行分类统计分析,按时报送各有关部门。
(四)排查要求。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务必将注册在本地区的企业及在本地区设立网点的分支机构情况查清查明。对在本地区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要积极与经营地沟通,相互配合查明企业情况。整体排查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四、深入开展清理整顿
(一)重点整治问题。各牵头部门按照市有关方案要求,确定行业整治重点,整治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网贷平台业务。网贷平台要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不得期限错配,不得期限拆分,不得虚假宣传及从事相关线下营销活动。
2.股权众筹平台业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未经批转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配资等金融业务。
3.第三方支付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不得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未取得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相关业务。
4.互联网保险。未取得保险业务资质的网络平台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保险业务。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未取得资质不得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违规开展“众筹买房”、“首付贷”等性质的业务。
6.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依托互联网规避监管,违规开展资产管理、金融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
7.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行为。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者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二)整治措施
1.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网络借贷”、“网贷”、“金融”、“财富管理”、“基金”、“担保”、“理财”、“众筹”、“金控”、“交易”、“资本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互联网保险”、“支付”、“P2P”等字样。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公司网站名称中不得包含“网络借贷”、“网贷”、“金融”、“财富管理”、“基金”、“担保”、“理财”、“众筹”、“交易所”、“交易中心”、“资本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互联网保险”、“P2P”等字样。
2.分类实施处置。市牵头部门根据机构实际情况出具整改意见,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无法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的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整治的重点行业机构原则上要求注册地与经营地一致。
3.规范合作业务。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对所监管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排查整治,不得与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互动进行监管套利。
4.及时公示有关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加大信用约束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三)整治工作要求。各分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机构界定和工作指导等工作。区领导小组要综合各部门力量,按照“一户一档、跟踪到底”的原则,切实消除风险。整治工作于2016年11底前完成。
(四)督查和评估。各分项工作牵头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向区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区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推广,同时建立问责机制,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对工作落实不到位、排查不全面、整治不彻底的严肃问责。该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五)验收总结。区领导小组对本次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各分项工作牵头部门分别起草专项整治报告,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整体情况,并撰写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该项工作于2017年1月中旬完成。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街镇、各部门要按照立足长远、边整边改、标本兼治、夯实基础的工作思路,积极推动长效机制建设。
(一)完善监管体系。根据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新特点新问题,按照“穿透式”监管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优化完善。明确监管职责,填补金融监管漏洞和空白,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提升地方金融监管实效。
(二)加强风险监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风险监测体系,建立网格化信息采集系统实时采集风险信息,积极运用大数据和数据挖掘技术超前发现风险,建立互联网金融业务登记系统,全面掌握行业运行状况。
(三)对接行业协会。积极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对接,了解行业标准和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等制度,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行业保护、行业监督、行业约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风险教育与防范。
(四)强化宣传教育。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配合整治活动做好正面宣传。要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风险自担理念。要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营造正向平稳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