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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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1-000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6〕18号
主    题 :
水利\水环境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部门:

区水务局拟定的《宝坻区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617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水农〔201536号、津财农联〔20151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面貌、发挥农村坑塘沟渠水源调蓄、生产养殖等功能为目标,列入《天津市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第三条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区开展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各街镇根据需要组建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区水务局会同区农委、区财政局及有关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区水务局批复实施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区级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各街镇人民政府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坑塘水系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初验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第五条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批复的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联合向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报送建设项目备案报告(实施方案及批文作为附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主要内容。景观坑塘、沟渠建设主要内容:清除周边生活垃圾等废物、置换污染水体、清理淤积污泥、生态护坡、水域种植水生植物、修建甬道、植树绿化和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等。一般坑塘、沟渠建设主要内容:清除周边生活垃圾等废物、置换污染水体、清理污泥、修坡整坡、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防护围挡、适当植树、修建甬道等。

第七条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市批复概算总投资的80%给予财政资金补助,其中:市财政补助50% ,区财政配套30%(由天津市金地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排),其余20%资金由街镇村自筹解决。

第八条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土方工程费、建筑及安装工程费、施工设备费、植树绿化、项目管理费等。

区水务局可从市补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实施方案编制、工程咨询、审查论证、招标投标及监理、竣工验收和项目审计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街镇自筹资金解决。

第九条项目建设资金应当“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水务局,街镇自筹资金由项目所在街镇足额上交到区水务局。区水务局根据各街镇项目前期工作进展、自筹资金上交和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以及各街镇提出的项目资金申报文件(各街镇在报送资金申报文件时,需同时提供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配套资金承诺等相关材料)将项目资金支付到项目施工单位。资金拨付实行区级报账制,项目街镇持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到水务局报账,项目街镇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区水务局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支付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资金拨付时预留10%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十条工程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对单项合同价款低于100万元的工程要按照我区制定的相应办法,严把材料设备购置关,强化施工过程监管,确保“四个”安全。

第十一条区水务局会同区农委、区财政局不定期对各街镇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与验收、工程文件及技术资料归档、工程和资产移交以及运行管理等,按照《天津市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导则(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工程按照引得进、蓄得住、不黑臭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由街镇负责办理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手续。各街镇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需委托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各街镇要严格按照农村坑塘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要求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做好与规划的衔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区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进度。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各街镇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实行区、市级两级验收。验收包括工程质量、任务数量、资金使用、坑塘沟渠治理是否达标等内容。项目完成后,由区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形成区验收报告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验,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各街镇要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各街镇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项目申报、项目预结决算、项目招标、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原始资料汇总归档,档案统一由街镇政府管理。

第十九条各街镇是项目建设、设施配备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从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到组织验收全程负责,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工作进度,保证按时完成;负责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条区水务局、农委、财政局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使用与监管以及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和管护制度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后管护。由每个村设置的保洁员负责坑塘、沟渠日常补水、置换水体、清理水面漂浮物以及管护等,保障农村坑塘、沟渠的长久、良性运行。

第二十二条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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