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
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按照国家要求,重污染天气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量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以上。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及生态环境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1.2.2 天津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对因沙尘暴和臭氧形成的重度污染不执行本预案。
1.4 预案体系
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街镇、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园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街镇、园区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并依照相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园区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园区按照职责分工编修应急保障预案及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账,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
2.4 企业职责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现场检查。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红色为最高级别。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的发布
在收到上级应急预警信息后: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公文平台方式向各成员单位、街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街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各成员单位、街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民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区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知宝坻客户端等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根据上级发布的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及时调整预警等级和解除预警。解除或调整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
4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上级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区域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5.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于机动车限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发布通知的具体规定执行。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各成员单位、各街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可根据污染特征,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应急实效。
5.3 响应措施
5.3.1 Ⅲ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2)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3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6)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5.3.2 Ⅱ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及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4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本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9)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3.3 Ⅰ级响应措施
健康防护指引: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确需外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2)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和绿色生活,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停止举办各类大型户外活动。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强制性减排措施:
(1)对工业企业管控,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指导工业企业根据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工业企业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要求,通过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保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50%以上。
(2)停止室外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3)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全区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塔吊、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幕墙工程、地下施工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的工序除外)。
(4)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家第二阶段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6)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全区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严格落实封闭、苫盖等降尘措施,并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7)采取科学措施,根据空气温度及相对湿度,对辖区内主要道路适时调整湿法作业频次,降低湿法作业频次时应适当加大吸扫作业力度。
(8)本市及外埠机动车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道路(高速公路除外)全天按车牌尾号单双号行驶(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承担急救、抢险等任务,挂新能源牌照及我市未更换新能源牌照的新能源汽车除外)。
(9)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家第四阶段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5.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加强抽查检查。自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园区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园区要制定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督促本领域、本辖区具体应急措施的落实,并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16︰00前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响应落实情况。
5.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街镇、园区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6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及时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应急培训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培训,增强有关部门、各街镇、园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
7.4责任追究
区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依据《天津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追责程序进行追责。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对涉及本部门监管单位的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各街镇、园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源、扬尘源等减排措施清单,要及时更新并组织落实。
各成员单位、街镇、园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保障实施方案应及时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每年9月底、12月底将更新后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园区职责
附件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园区职责
单位 |
职责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指导、督促本区对重点减排企业(民生保障类除外)、水泥粉磨站等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
区气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区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
区公安分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 3.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 4.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 |
区教育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
区住房建设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扬尘源清单。 3.组织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建筑垃圾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区生态环境局 |
1.承担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3.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4.负责本区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 5.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园区对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检查。 6.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7.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8.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和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相关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6.组织落实道路保洁措施。 |
区农业农村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落实秸秆综合利用措施。 |
区水务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清单。 3.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等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组织落实停止水务建设项目的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区交通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 3.负责定期更新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项目清单。 4.组织城市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5.组织落实停止公路、水运、地方铁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建筑拆除、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 |
区卫生健康委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
区融媒体中心 |
在本区广播、电视、报刊、知宝坻客户端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
区综合执法局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做好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3.加大露天烧烤巡查力度。 |
土地整理中心 |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定期更新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清单。 3.组织土地整理拆迁扬尘源落实响应措施。 4.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土地整理拆迁建筑垃圾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煤炭运输车、渣土运输车、砂石料运输车的禁止上路行驶措施。 |
各街镇政府、园区管委会 |
3.落实区级应急预案以及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 4.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