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无障碍 | 关怀版 | 简体| 繁体

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 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8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8〕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运行;商贸口岸\内贸;科技工业信息化\科技;公安\治安管理;司法行政\政府法治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

  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发改委、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8813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方案

  区发改委区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营造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重点:一是清理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权益的规定;二是清理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规定;三是清理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规定。

  二、工作要求

  (一)清理要求。各单位要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的各项任务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意见》相抵触,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意见》不一致,或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要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使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清理主体。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实施单位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各街镇、区政府所属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责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街镇及区政府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8815日前)。各单位严格按照清理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凡属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填写《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各单位以自己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清理标准的,填写《街镇、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将加盖公章后的自查结果连同表格,以及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正文文本连同电子版,于815日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审定阶段(2018815—201891)。区发展改革委、区法制办成立专门工作组,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修改或废止的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形成清理意见,提交区政府审定。以各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清理标准的,由制定部门(牵头部门)审定后,依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按程序修改或废止。

  (三)汇总上报阶段(201891—2018910)。区政府于201891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报送区人民政府及区政府所属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情况。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各单位请于810日前明确一名联系人,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29236305

  (二)全面细致开展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清理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全面梳理,仔细审核排查,确保无遗漏。

  (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清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报道。各单位要用好各种信息公开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附件:1.联系人信息表

  2.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

  理意见表

  3.街镇、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4.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联系人信息表

  

  填表单位:

  单位

  部门

  姓名

  职务

  电话

  

  

  

  

  

  联系电话:29236305

  附件2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机关

  处理意见

  起草单位

  

  

  

  

  

  

  

  

  

  

  

  

  

  

  

  

  

  

  

  

  

  

  

  

  

  

  

  

  

  

  备注:处理意见填写“修改”或“废止”,详细情况另附页说明。

  

  附件3

  

  街镇及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机关

  处理意见

  备注

  

  

  

  

  

  

  

  

  

  

  

  

  

  

  

  

  

  

  

  

  

  

  

  

  

  

  

  

  

  

  备注:处理意见填写“修改”或“废止”,详细情况另附页说明。

  

  附件4

  

  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已废止的

  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时间

  备注

  

  

  

  

  

  

  

  

  

  

  已修改的

  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时间

  备注

  

  

  

  

  

  

  

  

  

  

  拟废止的

  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安排

  备注

  

  

  

  

  

  

  

  

  

  

  拟修改的

  规范性

  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时间安排

  备注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