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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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改委拟定的宝坻区事业单位保障区域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6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8〕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发改委拟定的宝坻区事业单位保障区域外    

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发改委拟定的《宝坻区事业单位保障区域外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2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        3        16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事业单位保障区域外出行费用    

管理办法(试行)    

区发改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保障区域外出行费用管理,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保障区域外开展公务活动,根据《宝坻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务用车制度参改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障区域,是指东至津蓟高速公路,南至潮白河北大堤,西至宝武公路,北至京哈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    

坐落在保障区域以内的参改单位,其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至区域外发生的住宿、伙食、市内交通等保障区域外出行费用,按照本办法报销差旅费。    

第四条严格保障区域外公务活动审批。保障区域外出行必须按差旅费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行人数和天数。    

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出行活动。严禁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保障区域外出行应当遵循厉行节约、总量控制、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不得突破本单位差旅费预算规模和标准。    

第二章  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六条保障区域外出行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的前提下,工作人员应当优先选乘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出行至保障区域外、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之和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    

第八条出行至市区及市内其他区县等所属行政区域外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7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    

第九条发生的过路过桥等费用据实报销。    

第十条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或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保障区域外出行乘坐本单位保留公车的或由各单位租用社会化车辆出行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保障区域外出行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四章  核销管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出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在7日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提供出差审批单、开展公务活动的公文、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参改单位将保障区域外出行发生的差旅费单独核算、专门反映,定期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途期间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报销。    

第十八条参改单位按照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在不突破差旅费预算规模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可制定本单位具体报销标准。    

第十九条坐落在保障区域以外的参改单位,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出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街镇工作人员在本街镇区域范围内出行的,在每人每天报销公务交通费不超过20元标准下,由各街镇自行制定,原则上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街镇间出行的,按每人每天报销不超过80元(市内交通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单项预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两项费用可以互相调剂)的标准下,由各街镇自行制定出行费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保障区域内因公出行的,在每人每天报销交通费不超过20元的标准下,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出行费用管理办法,原则上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宝财事〔201514号)中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第一条“本区区域内出差。工作人员在本区区域内因公出差实行交通费定补,按每人每月10元、司机每人每月200元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在区内出差,不给予伙食补助费,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可在出差地食堂免费用工作餐”和第二条“本区区域外出差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外出行费用按照《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参改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       2018        1        1    日起   施行。    

               

附件:宝坻区事业单位环外出行费用开支标准表    

               

               

               

附件    

坻区事业单位环外出行费用开支标准表

保障区域外至行政区域内

市区及其他区县所属行政区域外

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

过路过桥费

住宿费

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

过路过桥费

住宿费

30/人天

50/人天

凭票据实

报销

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80/人天

70/人天

凭票据实

报销

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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