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10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
区农委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14〕13号)《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农经发〔2015〕7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政办发〔2015〕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的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本组织《章程》规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发放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下列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申请表》;
2.成员(代表)会议决议;
3.章程;
4.清产核资报告;
5.成员登记簿、股权登记簿;
6.理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并报区农业主管部门。
(三)区农业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登记、备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编号;
(二) 名称、实收资本、地址、理事长姓名;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责;
(四)成立日期、有效日期;
(五)发证机关及日期;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或注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变更或注销事项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