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试行)》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 年 10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试行)
区农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营运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厅〔2014〕29号)、《天津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规程》(津农委〔2016〕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制度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范围包括: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资产拍卖、出售(包括资产折股出售)、转让;
(二)实行兼并、分立、联营、股份经营及改组股份合作经营;
(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四)企业清算;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价值(帐面值或估算值)达到一定额度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租赁资产经营权;
(二)以股份的形式将存量资产折股量化;
(三)资产毁损;
(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
资产进行评估的具体额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资产抵押或作经济担保;
(二)更换主要领导人;
(三)资产的非平均承包经营;
(四)承包期满评价经营管理状况;
(五)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按照申请、委托、评估、验证、公示、审议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应事先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资产评估申请书,并附报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等材料。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资产评估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的通知书后,要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资产。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被委托的评估机构签订资产评估协议(合同),明确评估对象的类型、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目的、要求和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收到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评估机构,解答或解释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成员代表大会验证意见和群众提出的主要问题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议。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或委托协议提出异议,重新进行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宝坻区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