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
区金融服务中心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
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金融服务中心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已经区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
有关政策(试行)
区金融服务中心
在我区注册并纳税,经过股份制改造在国内资本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且所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在我区投资的企业,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股份公司挂牌交易的我区企业,适用以下政策。
一、上市专项奖励资金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三)对在天津股权交易所、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拟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五)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的基础上,区政府再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六)注册地为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工业园且税收归属宝坻经济开发区、九园工业园的企业,其上市专项奖励资金由所在园区管委会拨付;注册地在其他街镇和园区的企业,其上市专项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拨付。
原则上企业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安排部分专款用于奖励对企业上市作出特殊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功人员。
二、加强政策指导
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服务,加快速度解决。在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局等八部门关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77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相关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妥善解决。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为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成立宝坻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由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委、科委、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审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新闻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服务中心、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推动全区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等相关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改组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上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废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金融服务中心拟定的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的通知》(宝坻政发〔2015〕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