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综合执法局
拟定的宝坻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综合执法局拟定的《宝坻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区综合执法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水平,根据《宝坻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全区综合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综合执法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培训考试依法取得天津市行政执法资格,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自觉维护综合执法队伍形象。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刁难、打骂违法当事人;不得违规罚款、扣押、处理罚没物品,不得索要或收受违法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以及相对人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六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做到执法主体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循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上岗、执法、执勤、值班(备勤)、集会集训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应严格按照春夏秋冬季节统一着装,并正确规范佩带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九条 正式人员和协管人员着装时应符合规定,不得混装。
第十条 着春秋装、冬装时应佩戴硬肩章;着春秋装时应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夏装时应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前,胸徽佩戴于制服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制服左上臂处;领花缀钉在春秋装、冬装衣领上,麦穗底端下方两角应与对应边平行且距离2厘米。
第十一条 戴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帽子松紧带不使用时,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因工作需要,可戴制式头盔。
第十二条 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扣好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长袖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系统一配发的领带,夹领带夹。着短袖衬衣时(夹克式衬衣除外),下摆扎于裤内,不系领带。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衣领不得高于制服衣领。
第十三条 执法时必须穿黑色皮鞋、布鞋或深棕色皮鞋。参加集会或重要活动时一律穿黑色皮鞋;工作时间非工作需要,不得着装进入商场、酒店、网吧等购物休闲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按相应职务佩戴肩章标识。
第十五条 季节换装应当按统一要求整体换装,保持着装一致,有明显伤疾及女同志怀孕后体形发生明显变化时,应着便装。
第十六条 退休、辞职,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标志标识。
第十七条 着装换季时间为:五月一日换着夏装,十月一日换着春秋装,冬装根据气候变化情况而定。
第四章 仪表规范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头发应当整洁,不得染彩色头发。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工作时间女执法人员发辫不得过肩,不得散发,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戒指等饰物。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饰物。不得佩带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其它标志、徽章。
第五章 举止规范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须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不得背手、袖手、插腰、插兜、勾肩搭背,不得在公共场所或其它禁烟场所吸烟,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席地坐卧。
第二十一条 步行执勤时,应二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在办公室办公或坐岗执勤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打瞌睡、聊天、吃东西、上网玩游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集会或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列队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位,严格遵守会场秩序,散会时,依次有序退场。
第二十三条 接待群众、解答咨询、受理投诉时,应当履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做好记录,并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对不属于城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反映,不得出现“冷、硬、横、推”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
第六章 执法规范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上岗前,应明确任务要求,整理着装,戴齐标识物,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文书和票据,持天津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二十六条 执法办案时,不得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应当先向相对人敬礼,表明身份和来意,同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采取强制措施或进行强制执行时,应当通知相对人到场,当面宣读法律文书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重大事件应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相对人自觉改正。
第三十条 要尊重相对人。遇有相对人情绪激动和言行过激,应当尽力对相对人进行安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保持冷静,严禁针锋相对,态度蛮横,激化矛盾,对相对人采取过激行为。
遇到暴力抗法事件,应当沉着冷静,保护好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上级领导报告,疏散人群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必须着制服,应当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吸烟、玩手机或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二条 执法任务结束后,要妥善保管相关证据材料,及时上交暂扣、罚没物品和罚款现金票据,不得延误、挪用和擅自处理。
第三十三条 爱护执法装备,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加强维护和保养,严禁驾驶执法车辆办私事。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严禁在工作期间中午饮酒或酒后执法。
第三十五条 协管人员不得在无正式队员带领下单独上岗执勤,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用语规范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不得出现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三十七条 执勤、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也可根据相对人的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做到态度热情诚恳,表达通俗准确。接听投诉电话或电话回复办理结果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一)首句用语。您好!
(二)礼貌用语。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同志、先生、女士等。
(四)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法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配合。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谢谢您的理解、支持,您慢走,再见。
第八章 监督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各街镇综合执法大队负有监督指导职能。各街镇综合执法大队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行为规范执行情况的专项自查,并认真抓好落实。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执法风纪纠察登记制度。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执法局将成立执法风纪纠察组,对各单位执法人员遵守行为规范情况进行纠察。对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给予全系统通报,并做为区城市管理工作年度检查考评考核依据。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条 区各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将本实施细则纳入综合执法队伍教育培训内容,定期组织学习,提高遵守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自觉性,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执法人员,各街镇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认识程度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