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区环保局拟定的2015年宝坻区饮食服务业
油烟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环保局拟定的《2015年宝坻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5年宝坻区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方案
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和《2015年天津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参照我区2015年清新空气行动重点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全区饮食业油烟排放实施有效管理;油烟排放浓度和净化效率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二、适用范围
宝坻区排放餐饮油烟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等餐饮单位;位于重点区域内的餐饮企业应作为本年度治理的重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场所参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三、责任分工
各街镇、宝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九园工业园区管委会、京津新城管委会对辖区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负总责。油烟排放单位须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各街镇综合执法队伍负责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管。
四、主要任务
(一)控制新增污染源。严格环评审批,行政审批局审查涉及油烟排放项目环评文件时,一并审查油烟治理方案,并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及验收。
(二)治理现有污染源。按本方案要求落实油烟污染治理措施。
(三)强化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定期组织开展油烟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油烟净化设施的运行情况、定期清洗情况等方面。
五、工作安排
(一)2015年7月底前,各街镇、园区管委会完成辖区内油烟排放单位的排查工作,并将未安装名单上报环保局(见附件)。
(二)2015年7月15日前,各街镇、园区管委会组织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企业对净化设施完成一轮清洗,确保稳定达标运行。
(三)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餐饮单位油烟污染治理工作。
(四)2015年9月起,各街镇、园区管委会每月组织对辖区内油烟排放单位进行日常检查,确保监管无死角。
六、治理要求
(一)新建餐饮单位治理要求
设计中严格落实《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报批的环评文件应包括油烟治理方案,方案中应有油烟净化设备选型、净化效率、排放浓度、设备安装布局及验收等内容。
(二)现有餐饮单位整改要求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备的单位,须严格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及《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在整改期间,油烟产生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油烟排放,避免产生污染扰民问题。
重点区域内,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餐饮企业,全面禁止任何涉及产生油烟的作业。
七、验收及补贴工作要求
(一)验收要求
验收工作按照《天津市饮食服务业油烟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津环保气〔2014〕78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范围
补贴金额原则上按油烟净化设备型号和铭牌标识的排风量进行核定,补贴标准为每1m³/h风量补助1元;总补贴费用不超过油烟净化治理工程合同款总额。
补贴适用于2015年1月1日后完成治理的餐饮单位,8月31日以前完成安装的,按现行补贴标准实施“以奖代补”;8月31日以后完成安装的,按现行补贴标准的80%实施“以奖代补”(以发票时间为准)。
新建餐饮项目、非经营性餐饮场所、现有项目中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里有明确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不在补贴范围内。
八、管理要求
各街镇、园区管委会须加强对餐饮单位油烟排放执法检查力度,每月5日前向区环保局报送治理进展情况,每季度更新油烟排放单位清单。区环保局每月对全区油烟净化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进行通报。
九、处罚和责任追究
对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应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处罚。
对因落实措施不到位、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污染防治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附件:油烟排放单位清单
附件 | |||||||||
油烟排放单位清单 | |||||||||
单位名称: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所属街镇园区 |
成立时间 |
是否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
油烟净化设施数量(个)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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