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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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行政审批局拟定的关于市垂直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施集中服务的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35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5〕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行政

审批局拟定的关于市垂直管理及其他

有关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实施集中服务的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行政审批局拟定的《关于市垂直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施集中服务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201512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市垂直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进驻

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施集中服务的意见

区行政审批局

区政府:

为做好市垂直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施集中服务工作,根据市审批办《区县成立行政审批局有关指导意见》(津审〔201428号),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驻涉及部门

需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市垂直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公安分局、质监局、药监分局、地税局、国税分局、国土分局、公安消防处;区属有关部门:建委、规划局。

二、进驻事项目录

上述10个部门需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事项共72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54项,行政服务事项18项。

(一)工商分局(14项)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2.公司(分公司)登记;

3.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5.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7.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8.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9.户外广告登记;

10.食品流通许可;

11.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12.个体工商户登记;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初审上报);

14.动产抵押登记(行政服务事项)。

(二)公安分局(18项)

1.技防系统设计审核、验收许可;

2.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3.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4.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5.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6.当业特种行业许可;

7.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8.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9.动车载运危险物品许可;

10.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11.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12.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13.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1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15.保安机构设立许可(初审上报);

16.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审批(初审上报);

17.城区户口、居住证、居民身份证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18.公章刻制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三)质监局(10项)

1.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与作业人员资质许可;

5.食品生产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6.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7.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与计量器具检定;

8.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9.气瓶检测机构核准(市级权限委托实施);

10.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换发、年检(行政服务事项)。

(四)药监分局(7项)

1.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零售);

2.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三类)许可证核发;

4.餐饮服务许可;

5.医疗毒性药品收购、供应单位批准及科研、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邮寄证明核发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调剂制剂(一、二级)批准(初审上报);

7.保健食品流通许可(为工商宝坻分局“食品流通许可”事项的类型项)。

(五)地税局(1项)

税务登记证(行政服务事项,与国税局两证合一办理)。

(六)国税分局(1项)

税务登记证(行政服务事项,与地税局两证合一办理)。

(七)国土分局(6项)

1.矿业采矿、转让许可;

2.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国有土地有偿使用;

4.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批;

6.取土许可证核发。

(八)公安消防处(3项)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九)区建委(11项)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2.施工图审查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3.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4.质量监督登记(行政服务事项);

5.施工机械设备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6.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7.中标通知书、合同审查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8.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登记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行政服务事项);

10.市政排水手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

11.统一缴纳费用及押金(行政服务事项)。

(十)区规划局(1项)

大配套工程缴费证明及相关咨询服务(行政服务事项)。

三、现场审批要求

各进驻部门要加强进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要求落实现场审批。

1.各部门要委托一名业务熟练、经验丰富、事业心和组织协调能力强的首席代表或负责人。

2.各部门要选派精干的窗口工作人员,一般为年龄40岁以下,熟悉具体业务办理和计算机操作,服务意识强。

3.各部门要确保事项应进必进,并授予窗口人员现场审批权,实行“一审一核”办理模式。

4.市垂直管理部门应先对内部审批职能进行整合归并,启用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保障现场审批服务。

5.各部门要服从中心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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