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国土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养殖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区国土分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养殖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养殖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国土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设施养殖用地审批管理工作,有效节约土地和保护耕地,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设施养殖用地(畜禽、水产养殖)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分情况科学用地
设施养殖项目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进行选址。尽量利用荒地、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同时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养殖项目的附属用地进行合理控制,科学设定用地标准,严格把握用地范围,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设施养殖项目要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环境评价要求。
二、严格条件规范审批
(一)申请条件
设施养殖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用地。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现状地类为一般耕地或未利用地等;
2.不占用基本农田;
3.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在《天津市畜牧条例》规定的禁养区域之外;
4.符合区环保部门对设施养殖项目的环评要求。
(二)审批环节
设施养殖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街镇政府申报,区政府审核批准。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把关并做好备案、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
1.经营者申请
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养殖用地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总用地面积,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同时委托环评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评价报告表。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养殖用地协议》(以下简称《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村委会采取六步决策法民主讨论同意后,经营者持《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所在街镇提出用地申请。
2.街镇申报
街镇收到申请后,对《建设方案》、《用地协议》是否符合街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对符合要求的,组织相关材料上报区政府审批,同时抄送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各一份;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3.区政府审批
区政府收到申请后,组织区农委和区国土分局分别进行审核。区农委结合畜牧水产部门对设施养殖用地项目的设施建设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合法性、设施建设标准及其用地规模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区国土分局结合区规划部门,确定项目不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后,重点对设施用地规划、地类和《用地协议》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附属设施用地占用耕地的,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不能落实占补平衡的,由经营者向国土分局缴纳10元/平方米的耕地开垦费,由国土分局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占补平衡。区政府综合区农委、区国土分局审核结果,对设施养殖用地进行审批。
三、建立机制强化监管
设施养殖用地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不行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超过用地标准。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和各街镇应将设施养殖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共同监管的联动工作机制。区国土分局负责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等相关工作,应切实加强用地监管,严肃查处设施养殖用地中违法违规行为。对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养殖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养殖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用地规模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对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养殖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养殖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区农委负责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应切实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街镇负责监督经营者按建设方案的规定实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包括用地期满后的土地续期、复垦、交付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