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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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26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3〕19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和市国土房管局

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

加强协作配合通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按照区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市监察局和市国土房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津监察发〔20132)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510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监察机关和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

  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

  

  各区、县监察局,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及时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察机关和国土部门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

  二、监察机关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可以商请国土部门予以协助,国土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国土部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可以商请监察机关予以协助,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协助配合,积极派人参加调查询问、警示约谈、联合督办等工作。

  三、国土部门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情形之一,可商请监察机关启动警示约谈:

  (一)一定时期内所辖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制止不及时、查处不到位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未及时报告和查处的;

  (五)上级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的;

  (六)其他有需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四、监察机关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由国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监察机关。

  五、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部门。

  六、监察机关、国土部门可共同选取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全程督导查处工作,确保对人对事处理到位。对督导意见不落实、查处不到位的,由两部门联合立案,从严查处。

  七、监察机关和国土部门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由两个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后,由两个单位共同研究写出调查报告。

  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参与联合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与调查的国土部门负责落实。

  八、监察机关和国土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移送案件时要做到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九、移送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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