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市容委关于开展专项治理
非法小广告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市容委拟定的《关于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3年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奋战9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创造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149号)和区政府工作安排,拟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治理非法印刷、张贴、涂写、悬挂、刻划、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现就治理非法小广告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坚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按照主干道路向次支道路和里巷延伸,由重点地区向居民社区延伸,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向村庄延伸的思路,全面治理全区范围内的道路、居民楼道、建筑物、构筑物、道路路面、村庄、墙面、桥梁、涵洞、垃圾箱、城市家具、城市雕塑等公共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悬挂、刻划各类非法小广告和沿街散发非法小广告的行为。实现全区主干道路、重点地区无非法小广告,次支道路、里巷、居民社区、村庄非法小广告基本清除的治理目标。
二、责任分工
(一)市容园林委负责组织、监督、协调、指导全区范围内治理非法小广告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本辖区内非法小广告进行全面治理。
(三)新闻中心做好治理非法小广告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自觉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
(四)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及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非法小广告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依法治理路口散发小广告的违法行为。
(五)工商分局负责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小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查处。
(六)文广局负责对承接印刷非法小广告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七)各通信运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非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依法对涉及违法犯罪内容的电话号码实施停机。
(八)综合执法局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树木、居民楼道等处摆放、张贴、悬挂、刻划、涂写非法小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九)建委负责监督建筑工地非法小广告的清理。
(十)房管局负责监督实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内非法小广告清理。
(十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设施产权部门负责城区所有IC卡亭、报刊亭、公交站亭、果皮箱、垃圾箱、交通指示牌、路名牌、通信设施、电力设施等公共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进行清除。
三、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非法小广告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集中治理阶段(2013年1月25日至2013年2月20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集中治理活动,各责任单位对各自管辖的立面、路面、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上的非法小广告进行全面治理。
第二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2月21日至2013年3月10日)。市容园林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非法小广告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彻底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治理情况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此次治理涉及范围广,清整时间紧、任务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工作,明确1名分管领导同志负责,组织本部门对非法小广告进行全面清理,集中开展好专项治理活动,确保我区市容面貌得到有效改善。
(二)密切配合,长效管理。各相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非法小广告,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清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建立案件移送、联合检查、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各城市设施养管责任单位要定期开展检查,及时清除非法小广告,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组织辖区单位对居民区非法小广告进行清除治理,做到非法小广告的清除工作全覆盖。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及社区公开栏的作用,宣传此次清整非法小广告活动的重要意义,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清整的积极性,形成全民动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氛围。
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