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区委老干部局拟定的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医疗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委老干部局拟定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医疗费标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医疗费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共天津市委老干部局《关于提高市属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经费标准的通知》(津财社〔2010〕47号),现就提高我区离休干部医疗费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离休干部医药经费标准
自2011年1月1日开始,行政事业单位和区属国有集体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800元提高到20000元。
二、资金来源渠道
(一)财政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区财政按标准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单位自筹。
三、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财政供给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由区财政按实际需要定期拨付给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使用,超支部分由区财政安排。
(二)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按调整后的标准一次性拨付给区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使用,超支部分由区财政安排。
(三)区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离休干部医疗经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合理安排使用资金,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及时报销。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天津市宝坻区委老干部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