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
关于宝坻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公务员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拟定的《关于宝坻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宝坻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推进全区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区财政核拨经费的机关、团体和全额事业单位,自2010年7月1日起可为在编在职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缴存基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照市统一规定执行。
(二)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一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职工按首月工资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确定,在一个结算年度(指上年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内不变。
三、审批程序和时间要求
(一)各单位于2010年12月31日前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开户及相关手续。
(二)开户等相关手续办结后,缴存单位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领取《补充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按项目填报完整,报区人事部门进行缴存基数的审核,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区财政部门进行缴存比例的审核并加盖公章。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须见到区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批及盖章的有关批件后,方可办理缴存手续。
四、加强补充住房公积金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增强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有效措施,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保证全区补充住房公积金工作顺利实施。
五、区属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本方案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公务员局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