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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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14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0〕5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宝坻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

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农〔2009〕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我区的用于支持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设项目实施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整合统筹各项支农资金,引导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推进产业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设项目实行区级报账制。报账范围为:经市批准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区财政局是我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设项目报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日常报账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所在乡镇作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监督落实项目实施后经营和管护责任,并坚持生态、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组织管理: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所在乡镇应成立项目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小组职能是做好项目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期间遇到的重点问题,确保项目高质量完成。

第七条  项目实施: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所在乡镇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编制工程预算,并将工程预算报区政府审批。根据区政府审批后的工程预算组织实施,并负责工程招投标、技术指导、施工监理、进度控制等工作,同时做好资料、文档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文字、影像资料。项目开工后,每月底需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表,以便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第八条  工程施工:项目所在乡镇要严格按照区政府审批后的工程预算及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各项工程均要明确责任人。单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3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选择有资质、有经验的专业队伍进行施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按程序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所在乡镇先行自验并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区财政局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验,验收内容包括项目组织开展情况,项目计划投资和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资料文档管理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配套资金、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项目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初验合格后申请市级验收。

第十条  绩效考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区财政局按照《宝坻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对区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专账,并设专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报账资金进行日常核算和管理,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和工程预决算向项目所在乡镇提出用款申请,项目所在乡镇对工程质量、完成情况和工程预决算提出工程审核意见并填写《工程报账资金审批单》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核实施工单位出具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始发票、工程预决算和工程审核意见,无误后扣除质量保证金(工程款的10%)将资金拨付至工程施工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无质量问题,再由项目施工单位提出保证金拨付申请,经项目所在乡镇提出意见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核实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报账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四条  报帐资金票据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其中:工程支出统一使用《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所有票据印鉴名称应与施工合同签订的施工单位名称保持一致;票据客户名称要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名称;票据开具时间应在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后,严禁先建后报现象。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严格审核各种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支出,不予报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项目所在乡镇共同做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报账和项目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资金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作为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项目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机制,认真落实公示制、招标制、监理制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力度,明确项目建设发展目标和资金使用范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建设形象工程、平衡预算、偿还债务、购置车辆、通讯器材以及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整改,并按照有关条例和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工程报账资金审批单》

2.《工程进度月报表》

3.《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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