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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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区域管理制止违法违规抢建抢栽行为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10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0〕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印发关于加强规划区域管理制止

  违法违规抢建抢栽行为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规划区域管理制止违法违规抢建抢栽行为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一月八日

  

  

  关于加强规划区域管理

  制止违法违规抢建抢栽行为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各种私搭乱建、抢栽树木等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规划区域包括:宝坻新城、京津新城、宝坻节能环保示范工业园区、宝坻低碳示范工业园区、宝坻塑料制品示范工业园区、马家店示范工业园区及行政区域内镇、乡村总体规划范围内。

  二、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用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

  三、需要在规划区域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报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需要在规划区域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五、在规划区域内,未经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栽植树木和经营苗木、花卉生产。各乡镇、街道的绿化造林规划要符合规划区总体规划要求,并报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在规划区域内,未经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取土、挖池,不得建设设施性农业和养殖业。

  七、违反以上三至六条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查处,限期自行拆除,恢复原貌,并在涉及征地拆迁时不予计入补偿范围。土地收储整理单位和征地管理部门对违法违规建成的建筑、设施、苗木等地上物不予补偿。

  八、规划区域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抢建抢栽行为,同时按政策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九、原《转发区规国局林业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制止私搭乱建抢栽树木行为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06〕34号),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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