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提高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14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条例》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各部门、各单位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从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条例》对依法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新机制和新体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重大意义,深入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积极探索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各项服务和管理切实纳入法治轨道,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突出重点,健全机制
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推行“以静制动”“以房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进一步落实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企业法人负责制”和“出租房主负责制”,实现区域合作、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行动态管理和服务,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的“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居住、发展的温馨和谐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
(一)抓好试点,以点带面。“以静制动”的服务管理模式,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工程,也是一项新的探索。要先行抓好试点,探索出成功的经验,用以指导全面。
1.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京津新城、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等单位要重点抓好一个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较多的示范企业。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网络,确定专人负责,根据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人数,划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小组,选配好小组长。设立企业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室,悬挂流动人口办事须知、权利、义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摆放计划生育宣传品、避孕节育药具。做好流动人口的登记,健全流动人口卡片、孕检帐、查验证记录。对流入的成年育龄妇女查验婚育证明并做好记录,对没带证的进行督办并发放督办单。按时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孕检,督促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提供避孕节育药具。组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开展丰富多彩的计生活动,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发挥企业集中管理的优势,强化企业的职责与服务管理职能。
2.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重点抓好一个流动人口居住较集中的示范村居(示范社区)。除按照示范企业的工作要求外,要以房屋出租户为切入点,与出租房屋主签订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协议,强化出租房屋主的监管职责。同时,积极探索并逐步推进家庭式服务管理机制,推广使用服务管理软件。一是三个街道办事处在城区各确定一个楼房(有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以物业管理登记(或收费登记)为主线,按楼门房号全面登记业主和租住人的家庭人员情况,并按楼门房号绘制图纸,为上门服务管理和家庭式管理软件的运行提供有效信息。二是公安派出所和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全面提供入住人员的信息,配合入户登记和协助有关活动的组织工作。
3.宝平、海滨、钰华三个街道办事处分别抓一个门店服务管理示范一条街。除按照示范企业和示范村居的工作要求外,还要推行“门店主负责制”的做法,工商部门和街道与店主签订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协议,在门店悬挂“计生服务管理责任牌”,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人,强化店主的监管职责。
(二)明确职责,消除盲点。为消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上存在的盲区盲点,重点解决好界限不清,职责不明,服务管理脱节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以下服务管理职责:
1.区内跨乡镇街道的流动人口,流入到现居住地超过一个月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区直部门、驻宝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将流出人口所在村(居)、单位和流出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详细情况填入“人户分离人员情况登记表”,移交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宝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并报区人口计生委备案。移交后的流出育龄妇女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区直部门、驻宝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服务和管理。
2.黄庄、大钟庄、里自沽三个农场的下岗失业人员,集中居住在场区的,由各农场管理,所在地乡镇提供服务。零散居住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农场移交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管理。
3.市内跨区县和跨省市区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津新城、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等负责管理。跨省市区流入人口要规范运转PADIS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平台。
4.对因婚姻关系户口未迁移的人口,纳入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5.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加大考核权重。凡属跨省市区和市内跨区县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凡属区内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户籍地未按要求及时移交且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计入户籍地;凡属现居住地接收后造成政策外生育的,计入现居住地。
三、加强管理,抓好服务
(一)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基层规范工作指南》中的职责要求,抓好落实。一是抓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流程和要求,健全和完善入户登记、签订协议(合同)、查证验证、查环查孕、落实节育措施、考核监管等制度,加大日常监控和督导力度,保证各项经常性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抓难点管理。围绕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和小区楼宇等难点部位,通过提供服务,帮助解决流动人口的实际困难,将基础打牢,将工作做细。市场管理部门与门市和固定摊位承包商、建设单位与开发商或承包商要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议,由发包单位管理,所在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服务。三是抓信息管理。加强与户籍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双向管理”协作制度。强化信息交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PADIS全国流动人口计生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基础信息共享机制,落实长效管理和跟踪服务,对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综合治理的范畴,公安、工商、劳动、建委、房管、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及计划生育信息。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1.公安、工商、劳动部门:在为流入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前,首先要查验《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和未经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的,应做好登记,每季度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相关情况。
2.卫生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中的孕妇施行孕期检查或分娩手术前,应要求其出示《生育服务证》,对无《生育服务证》的,应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认真填写《无证生育报告单》,记录当事人的详细情况,每季度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城区内医疗单位可直接提供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
3.民政部门:在办理结、离婚登记手续时,对一方户籍不归属于宝坻区的婚姻当事人,应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包括双方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籍地),每季度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供相关情况。
4.城建部门:在给外来施工队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对民工中的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并与其包工责任人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协议等。
5.房管部门:指导物业管理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搞好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协助街道计生部门做好流动育龄人口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
6.凡招用流动人口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及集贸、摊群市场的开办单位,负责已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直部门、驻宝单位有出租房屋的,纳入单位管理。工作人员出租、租赁(包括有偿、无偿)房屋的,应向本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租赁者的相关情况,由区直部门、驻宝单位将租赁者的情况及时提供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推行用人单位、房屋出租户、社区分工负责,综合治理的服务管理制度,形成人口计生部门牵头、成员单位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机制。要在“办证、验证、租房、用工、孕检、入户”等重要环节中加强配合,热情服务。
(三)强化法律责任。严格落实“谁用工、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运行。对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人民团体、个体工商户、房屋出租户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责任。
按要求落实国家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费用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京津新城、开发区和工业区管委会等负担。
天宝、九园、石桥3个开发区和京津新城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管理,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宝坻塑料制品、马家店等工业区由其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所在乡镇政府计生部门提供服务。
(四)严格落实“以房管人”措施。村(居)委会要与房屋出租户签订《房屋出租户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改变出租房屋主、企业雇用单位只收租、只用工、不管理的状况。
(五)全面推行企业法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京津新城、开发区和工业区管委会等都要与所辖企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服务管理项目、预期目标、责任要求,把服务与管理纳入合同范畴。
(六)扎实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确保PADIS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正常运转。一是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逐项落实到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要根据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的数量和分布实际,建立健全以包村干部、村(居)专干、计生小组长和协管员组成的信息采集队伍,对辖区内行政村(居)进行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三是天宝、九园、石桥3个开发区和京津新城,由管委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信息录入。宝坻塑料制品和马家店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工业区内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计生办负责录入。三个农场分别负责各自场内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区人口计生委负责录入。区直各部门、各驻宝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区人口计生委负责信息录入。四是要以育龄妇女档卡信息和身份证、户口簿信息为基础,对流动人口进行逐人逐项的信息采集登记,努力做到乡镇街道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力求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全面掌握流出、流入人口的数量、流向、分布及计划生育等基本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管理和服务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五是及时登陆PADIS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平台,认真核查现居住地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状况,将掌握的育龄人员的真实情况进行详细准确的填写,并及时予以确认和反馈,确保PADIS服务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运转。
四、强化领导,提供保障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要把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健全和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步发展。
(二)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组织网络。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专职干部负责流动人口管理。城区内每个社区都要配备一名以上流动人口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自行确定)。京津新城、开发区和工业区管委会,要分别成立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各设立一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不断完善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网络。同时要加强对专(兼)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能力。
(三)不断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投入。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的要求,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需求,为创新服务管理模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提供经费保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宝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