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
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7号)、《宝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宝坻政发〔2007〕4号)和区政府领导的有关要求,针对目前公文处理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请示类公文格式
(一)各乡镇、街道、部门报送需要由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公文的形式行文,主送区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公文的格式要求标识签发人姓名,在附注位置标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后送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二)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各类材料,一般是领导本人要求提供或需要领导了解有关情况的材料,不能夹带需要由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必须以乡镇、街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个人名义签字署名,注明联系电话。所报材料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不加盖公章。
二、规范公文报送和推行公文会办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规定,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提出的建议或措施,要切实可行、有针对性。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不得单方报告或标注“已征得××部门同意”等。
凡联合行文,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不同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区政府。
(三)因主办部门未主动协调,造成误事的,由主办部门负责;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误事的,由协办部门负责。
(四)上报的请示应一文一事,要明确主送,不能多头报送;请示和报告的内容不能混淆,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建议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提前与有关领导沟通,商定会议内容、时间、地点、议程、参加人员并确定会场、餐饮住宿等会务安排事宜,认真做好区政府领导讲话等会议材料准备工作,形成具体方案,报区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区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三、规范发文规格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应是涉及全区或全区某方面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由区政府以“宝坻政发”形式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发布区人民政府命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确定下发的决定等;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同意下发的涉及全区全局性的重要决策、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作安排部署;批转区政府有关部门拟订的涉及全区各个方面的重点工作或一个时期(3年以上)的工作意见、安排方案和规范行政工作的办法等;全区重大工作及情况的通告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三)由区政府办公室以“宝坻政办发”形式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主要是: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代区政府行文,就有关全区性工作下发通知、通报等;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转发区里有关部门就全区某项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提出的阶段性安排、意见或方案;印发市有关部门的文件,提出贯彻意见;区政府办公室依据职责下发的公文。
(四)区政府办公室对有关部门请求区政府批转或区政府办公室转发的公文,要按照精简文件的原则严格把关。凡属可由有关部门自行发文或由几个部门联合发文的,应提出不予批转或转发的意见,也可提出请区政府授权、由有关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意见。有关部门发文时,文中可注明经区政府(或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发文的规格就低不就高。
(五)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办公室主管科室对有关部门起草的文稿、批转或转发按语等进行认真修改,审核有关政策依据和内容,做到准确无误,改后署名,将内容基本定型、文面清晰整洁、附件齐备,体例、格式、文字等符合行文规则的文稿呈送分管主任审修。如公文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内容,应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六)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经主管主任审核后,签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公文涉及多位区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依次报请领导同志会签;公文内容重大的应报请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文件内容,报请分管副区长签发,也可以委托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四、规范收发、登记制度
(一)各乡镇、街道、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室其他科室不接收部门、单位报送的公文(区领导交办的或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报告,下同),也应先送交秘书科登记、编号后再予办理。
(二)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到报送单位的来文后,按照规定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内容等按行文规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登记办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主管主任同意后,一律退回报文单位重办,并说明退文理由和重办要求。
(三)按照公文审批程序和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由区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对请示类公文提出的拟办意见,报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呈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区政府领导分工的,依次报相关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凡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请区长审批。
(四)区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要认真做好区政府领导批示件的登记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要迅速转办,同时做好督促检查,确保每件工作落到实处。
(五)各乡镇、街道、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保密的规定,加强区政府下发文件及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管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归档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