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人事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
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人事局、财政局、住房委员会拟定的《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落实。
二○○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
公积金缴存额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政府: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7〕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一)自
(二)各有关单位调整的200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须报送区人事局审批,审批后报送区财政局备查。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670元。单位核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于670元的,以670元为缴存基数。
(三)单位在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部门在见到人事、财政部门盖章的有关批件后,方可办理缴存手续。
二、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规定
(一)依法足额缴纳税款的企业、市管行政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提高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5%。
(二)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7110元。单位和职工超过缴存基数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缴存基数超过7110元的,应执行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的有关规定。
三、困难企业及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一)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困难企业和比较困难企业可以申请降低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降低各5%。
(二)经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及市国资委或区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签章同意,连同所附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四)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也不得低于670元。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经职工书面申请,单位可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内部封存手续。
(五)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欠缴年度申请条件和缴存比例政策,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制定补缴计划,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一次性或分期补缴。
四、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
单位办理200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宜时,须同时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规定,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年度检验。
五、时间要求
单位完成2007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汇缴后,可于
单位申请提高、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完成相关报批手续。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的领导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填报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及时交回核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认真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及上、下限的规定,保证200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事局
天津市宝坻区财政局
天津市宝坻区住房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