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宝坻政办发〔2007〕114号
转发区发改委关于推进宝坻区政府
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发改委拟定的《关于推进宝坻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推进宝坻区政府
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提高网上办事效率,根据《天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津政发〔2007〕62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07〕81号)要求,现就加强宝坻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坚持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为公众服务。
区政府门户网站要及时公布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区的各项重大决策、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施政务公开;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开展网上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信息化办公室和各乡镇街、各部门共同保障。树立整体意识,充分发挥各乡镇街和各部门网站的作用,提高政府系统网站的建设和服务水平,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充分利用。
――及时准确,公开透明。依法及时发布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政府职能有关的信息,确保信息权威、准确、全面,发挥网上政务公开主渠道作用。
二、内容保障方式
(一)网上抓取。由内容采集系统按照设定的地址,定时从各乡镇街和各部门网站自动抓取,经有关部门审核筛选后,在相关栏目发布。
(二)信息报送。各乡镇街、各部门通过专用信箱,将拟发布的信息报送区政府办公室,经审核后及时在相关栏目发布。报送的信息主要有:机构设置、职能及联系方式的变动情况;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和机关建设相关信息;对外交往与合作信息;有关政策文件的解读和访谈;行政许可事项;其他重要信息。
(三)网站链接。包括主页链接和栏目链接。主页链接是将各乡镇街和各部门网站的主页与《宝坻信息网》链接;栏目链接是将各乡镇街、各部门网站中的重要栏目及内容与《宝坻信息网》的相应栏目直接链接。链接地址如有变更,需提前24小时通报区信息化办公室。
(四)栏目共建。对于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热点专题类和内容相对独立的栏目,由区政府门户网站与有关单位合作共建。
三、发布内容的审核管理
(一)区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我区门户网站内容的规划建设、更新维护,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内容保障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二)各乡镇街、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提供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向区政府门户网站提供有关信息并负责信息的审核把关,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
四、内容保障措施
(一)区政府办公室围绕区政府中心工作,制定网上宣传计划,发挥主流媒体作用。
(二)各乡镇街和各部门网站应按照区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方案的要求,充实网站内容,确保相应保障内容到位;按照区信息化办公室的技术规范,于今年10月20日前做好本单位网站的调整工作;要及时更新信息,不断提高信息和服务质量,做好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支撑工作。
(三)为提高全区电子政务水平,由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承担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包括服务指南、表格下载、在线办事、主题业务、网上审批等)的建设、维护和整合工作。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要认真归纳整理有关部门的审批职能和服务事项,整合部门网站的办事资源,为公众提供丰富的网上办事主题业务服务,并尽快实现网上审批、流程查询等功能,建设好区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栏目。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工作,于今年10月20日前,将本部门的各项审批职能及流程、服务项目及说明、填写的表格、收费价格及依据、是否已上网公布并实现网上办理等情况,以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协助其做好调研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四)各乡镇街和各部门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制度,严格把关,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严格防止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上网。
(五)各乡镇街和各部门网站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网站安全可靠运行。
(六)各乡镇街和各部门应保证网站必要的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经费,建立规范、高效、可靠的网站运行维护机制。网站运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
五、建立健全监督考评机制
建立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通报制度,防止应该上网信息缺失和滞后。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对各乡镇街和各部门网站的建设情况进行测评,并对内容保障情况进行通报。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宝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