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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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机关 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246/2020-0163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办发〔2017〕34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综合政务\其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机关    

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7        11        29             

(此件主动公开)    

宝坻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    

区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我区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津政发〔201618号),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宝坻区行政机关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法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推动各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并成立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牵头负责区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惩戒的日常工作,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执法部门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区发改委、市容园林委、工信委、科委(知识产权局)、商务委、卫计委、农委、体育局、交通局、区文化行政执法大队(出版局)、房管局、教育局、气象局、民宗办、国土局、地震办、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地税局、安监局、国税局、民政局、金融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统计局、水务局、人力社保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规划局、旅游局、建委、档案局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接受相应的市级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依照相应的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联合惩戒实施细则、相应的程序规定、联合惩戒目录内容,记录违法违规信息,递送联合惩戒信息,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并将联合惩戒工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    

三、工作要求    

1.各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联合惩戒工作,并于       2017        12        7       前将负责联合惩戒工作专门机构名称、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通过邮箱(bdscjgjssj@163.com)报联合惩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9243748)备案。    

2.执法部门指定的负责联合惩戒工作专门机构应当配合联合督查组对联合惩戒工作开展督查,并按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阶段性工作小结。    

3.各单位应按照《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联合惩戒及违法违规信息录入工作。    

4.对联合惩戒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将信息退回处理机关,但应当说明理由。联合惩戒措施实施过程中产生争议的,报各自上级机关共同研究解决。    

5.各单位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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