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
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区卫计委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 年 2 月 16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细则
区卫计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与可及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指导,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理念,以加强全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合理规划配置乡村卫生资源,规范服务行为,保障合理待遇,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全区广大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条件,将村卫生室纳入街镇医院、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统一管理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保障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全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是:2017年,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实施,村卫生室基本建成健康档案的信息系统,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比例超过90%。到2020年,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基本覆盖,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业务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乡村医生队伍,有效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功能任务
(一)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区卫计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坚持政府主导,街镇医院、卫生院监管,财政补助,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要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在服务半径不超过 、步行不超过15分钟的相邻行政村,可共建1所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城中村改造的街镇,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预留建设用地并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得低于 ,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村卫生室要符合以下条件:
1.经区行政审批部门(老证为区卫生局)批准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街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或“街镇名+小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规范机构名称,有统一标识,并按照相关要求悬挂牌匾。医疗登记证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2.设有诊室、治疗室、观察室、资料室及药房(即“四室一房”),各室独立设置,符合医学服务流程规范及无障碍设计要求,有独立的卫生间,供电、供水、供暖设施齐全,有夏季降温设施。
3.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村卫生室工作职责、乡村医生管理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制度、药品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并张贴上墙。
4.室外或观察室设置健康教育专栏并定期进行更新,室内设置健康宣教架。
5.要有基本的医疗设备和消防设施,包括: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身高体重磅秤、诊桌、诊椅、诊床、观察床、输液椅、诊包、药品柜、输液器材、换药器材、紫外线灯、污物筒、利器盒、资料柜、灭火器等。
(二)乡村医生配置。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区卫计委进行注册。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许可的人员不得执业。区卫计委要以街镇为单位,结合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设置乡村医生岗位数量,综合平衡服务资源,科学配置乡村医生。
(三)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妇幼保健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负责有关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填报,做好残疾人、重性精神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患者的管理,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并提供上门巡诊服务。将超出诊治能力和范围的患者及时转诊到街镇医院、卫生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区卫计委要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纳入街镇医院、卫生院的管理范围,推进街镇医院、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机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实行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一)职责分工。街镇医院、卫生院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技术指导、绩效考核以及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村卫生室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等工作,并完成街镇医院、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制度要求。
1.人员管理。我区的乡村医生实行街镇医院、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两级管理制度。街镇医院、卫生院结合服务实际,确定辖区村卫生室的工作人员。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每任聘期为两年。街镇医院、卫生院可在辖区服务范围内合理调配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实行室长负责制,负责村卫生室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2.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要不断完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结构,逐步实现乡村医生队伍的年轻化、专业化,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的有效提升。乡村医生年满65周岁要退出工作岗位,聘任合同终止,不再给与执业登记注册,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收回,不得继续从事诊疗等执业活动,违者按照非法行医处理。
3.乡村医生解聘制度。街镇医院、卫生院负责制定乡村医生考评制度,按照聘任合同约定,经考评对于因个人原因不能胜任乡村医生工作的、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6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违规套取各类专项资金的,以及出现医疗、防保重大责任事故的乡村医生,予以辞退,解除聘用合同。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取消其上岗资格。解聘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各项补助待遇。
4.医疗质量管理。街镇医院、卫生院负责管理指导村卫生室的各项业务工作,乡村医生不得超范围执业。村卫生室要有统一的门诊登记、诊疗处方、转诊记录和各类登统表单,做到门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病历书写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要加强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村卫生室医疗废物、设施处理要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有关规定。
5.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要在街镇医院、卫生院统一指导下,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区卫计委要做好村卫生室的财务管理培训和业务监管,街镇医院、卫生院要做好村卫生室账目及收费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6.药械管理。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要由街镇医院、卫生院统一配备,严禁从其他渠道购进。街镇医院、卫生院要加强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的监管,指导乡村医生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用药安全。
7.规范考核制度。区卫计委要制定完善《宝坻区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负责全区乡村医生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考核工作由辖区街镇医院、卫生院负责。
(三)信息化建设。村卫生室要逐步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信息化管理,依托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考核,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五、村卫生室工作制度
全区村卫生室全部要实行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基本药物和一般诊疗费制度。
(一)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制度。村卫生室实施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制度,报销标准按现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执行,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标准属于医疗保险分担部分的医疗费,由医保经办按照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的规定按月划拨给街镇医院、卫生院,再由街镇医院、卫生院与村卫生室进行结算。要严格执行全市村卫生室医疗保险门诊报销办法。
(二)基本药物制度。为保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实行基本药物定额补助制度,即:以街镇为单位,以在岗乡村医生数量为依据,按照每人每年1万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进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三)一般诊疗费制度。村卫生室要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和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已合并费用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按照综合考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原则,一般诊疗费标准确定为10元,其中医疗保险支付80%、个人支付20%,一般诊疗费作为诊疗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控制范围。
六、完善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补偿保障政策
(一)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计委负责指导街镇医院、卫生院核定各村卫生室的项目任务量;街镇医院、卫生院负责对乡村医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相应补助经费,每人最低标准300元∕月。按照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拨付原则,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发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项目,原则上将项目经费的80%按月发放给乡村医生,考核合格后再发放剩余部分。
(二)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社会保障政策。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在个人缴费窗口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缴纳;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缴纳。街镇医院、卫生院实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费用参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全员统一,按月予以补贴,具体补贴费用发放办法由区卫计委另行制定。
2.完善乡村医生医疗保险政策。乡村医生可根据个人缴费能力和参保意愿,按规定自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和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个人缴费部分由街镇医院、卫生院予以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区卫计委另行制定。
(三)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医疗责任风险防范措施,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执业活动,由街镇医院、卫生院为乡村医生统一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每人每年1000元,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
(四)建立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机制。区政府按照每年每所1万元的标准,安排村卫生室的运行费用补助,用于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生的水、电、采暖、通信、工本费用,以及必要的常规诊疗设备更新费用。根据村卫生室所在地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情况,年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运行补助经费纳入市、区财政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区财政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村卫生室所在地及服务辐射的行政村,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50万元的,运行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街镇医院、卫生院统一负责运行费用的统计和申领工作。
涉及“城中村搬迁改造”地区新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参照上述补助政策执行。
村卫生室用电参照城市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电价格标准。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教育与培养。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二)规范乡村医生培训。要积极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2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
(三)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卫计委要准确掌握全区乡村医生执业动态情况,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既可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四)推动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要积极鼓励在岗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促进乡村医生不断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对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并结合街镇医院、卫生院服务需求,按照合同制聘用程序优先聘用,享受相关待遇。要结合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将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和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作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卫计委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的机构设置、人员准入、业务培训和规范管理,完善街镇、村两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督促落实指导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村卫生室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村卫生室医保联网刷卡结算等工作。以上三部门共同负责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村卫生室的用电价格调整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医疗机构及人员执业资格的审批。各街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队伍建设及村卫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截留、挪用或拒绝支付各类补偿经费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