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规划局关于在京津新城
省级开发区及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
建设工程配套费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规划局拟定的《关于在京津新城、省级开发区及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建设工程配套费的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落实。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在京津新城、省级开发区及乡镇规划区
范围内收取建设工程配套费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步伐不断加快,但目前京津新城、省级开发区及各乡镇规划区内基础设施投入相对滞后,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求,跟不上城乡建设的总体步伐。为此,根据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规范有关区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问题的通知》精神,拟在京津新城、省级开发区及各乡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建设工程配套费,用于上述区域的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一、配套费的标准
(一)住宅建筑配套费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为100元。列入政府计划的拆迁改造免收配套费。
(二)商业建筑项目按新建工程建筑面积收取配套费,具体标准:
1.一般性商业建筑,配套费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50元。
2.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贸娱乐、旅游、写字楼、文化、教育、金融等单体项目,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配套费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50元。
3.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商业建筑免收配套费。
(三)工业、公用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国防等)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配套费。
(四)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公司的办公设施项目,配套费收取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50元。
(五)区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程配套费收取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确定。
二、配套费的收缴
建设工程配套费由区规划局代收,财政专户储存,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缴纳。
三、配套费的使用
(一)京津新城、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缴纳的建设工程配套费由区财政统一调剂使用。
(二)各乡镇范围内缴纳的建设工程配套费,由区财政返还给各乡镇用于规划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三)各乡镇提取使用该项资金要按基础设施项目向财政部门申请,申请时须提供区发改委核发的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区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各乡镇使用配套费资金要严格做到专款专用,审计部门要加大此项资金的审计力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转发执行。
宝坻区规划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