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
参加生育保险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定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意见》已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
为大力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生育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精神,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全区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参保时间
从2009年8月起参保。
三、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今年的缴费标准按照全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260元计算,为每人每月10.08元。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应与本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相一致,每月同步申报并足额缴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经费领拨渠道,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由区财政负担;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四、享受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享受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及计划生育手术费等生育保险待遇。
我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产前检查、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到具有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在我区做产前检查应到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宝平医院、海滨医院和林亭口医院;分娩接生应到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和区妇幼保健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到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宝平医院和林亭口医院。
五、有关规定
(一)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在具有生育保险资格的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及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医疗保险科办理妊娠登记。
(二)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三)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四)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用人单位应当向登记参保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的,应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六、工作要求
(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生育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经办工作。区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审计、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及报销等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宝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宝坻区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