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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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宝坻区乡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224000204716B/2021-0031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发 文 字 号 :
宝坻政发[2008]33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宝坻区乡镇街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宝坻区乡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七日      


宝坻区乡镇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区与乡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区与乡镇街的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保障乡镇街基本支出需求促进乡镇街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依据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乡镇街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标,通过对乡镇街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区与乡镇街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积极性,形成乡镇街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街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充分调动乡镇街当家理财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

2、坚持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继续维持现行的乡镇街财政支出范围和责任;以事权合理界定两级政府的财权和收入的划分,理顺和规范区与乡镇街的财政分配关系。

3、坚持财政分配公平、合理、均衡的原则。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协调各乡镇街经济发展,逐步缩小乡镇街之间的差距,强化公共财政职能,进一步增强乡镇街调控能力。

二、乡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

区对乡镇街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收入归己、超收奖励、自求平衡、五年不变的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支

1、收入的划分

1)区本级收入。本区辖区范围内区直所属各类纳税人(除邮政、通信行业外)交纳的增值税18.7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政府性基金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排污费收入50%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款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本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全部为区本级收入。

2)乡镇街级收入。乡镇街辖区范围内各类纳税人(纳入区本级除外)交纳的增值税18.75%部分,营业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0%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收入。

3)耕地占用税的管理仍按宝坻政办发〔2006〕38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收入级次为区本级,乡镇街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实行区与乡镇街二八分成,其中:区本级20%,乡镇街80%。

4)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实行以后,新开征税种和一些不确定收入的归属,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2、支出的划分

1)区本级支出。一般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

2)乡镇街级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教育,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其他支出。

(二)核定基数

1、收入基数的核定

乡镇街收入基数以乡镇街2007年落地型企业区级收入完成数为基数参考数,按乡镇街有无工业区分类,有工业区乡镇街增长20%,无工业区乡镇街增长15%,并综合考虑各乡镇街目前的经济实力、财政状况和发展潜力,确定2009年收入基数。

体制运行期间,收入基数在上年收入基数的基础上递增,有工业区的乡镇街递增15%,无工业区的乡镇街递增10%,作为本年度的收入基数。

2、支出基数的核定。

乡镇街支出基数以2008年9月份乡镇街实有财政供养人数为基础,教育和行政每人年标准27000元,其他全额事业单位每人年标准24000元;乡镇街卫生院离退休人员每人年标准20000元,实行经费包干,一次核定,五年不变;水利站每人年标准9000元;经贸办在编人员实行经费包干,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合并的乡镇街每年50000元,未合并的乡镇街每年30000元,经贸办分流后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每人年标准6000元;退休民办教师每人年标准2000元;遗属补助人员每人年标准1200元;精简退职人员每人年标准2000元;抚恤和社救定期定量人员按2008年9月份执行标准全额补助;民政部门的非经常性支出不列入乡镇街支出基数。

按照重新核定的乡镇街财政收支基数,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定额上解区财政;收入小于支出的部分,由区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体制行期间,因收入基数每年递增,区财政每年将调整各乡镇街定额上解及定额补贴数。

(三)收入归己

乡镇街完成的税收收入,按市对区县体制规定分成比例折算后的区级收入全部留归乡镇街。

(四)超收奖励

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对乡镇街当年完成的区级收入超过收入基数的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超基数部分奖励50%,其他税种超基数部分奖励30%。

实行建筑业税收属地征管后,区政府重大项目建筑环节缴纳的营业税及附税由税务部门单独统计,全额统计在乡镇街,如项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乡镇街,税收由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配。所形成税收的区级收入实行区与乡镇街总额分成,分成比例:区财政70%,乡镇街30%,分成资金由区财政随体制资金按月拨付,年终结算。

(五)自求平衡

收支基数确定后,乡镇街财力达不到支出基数,出现亏空的,由乡镇街自行消化,区财政不予弥补。

(六)五年不变

新体制一定五年不变,除国家或市出台对体制影响较大的新政策而需进行调整外,一般不作调整。

三、预算资金划拨

(一)收入统计

税务部门征收的乡镇街级财政收入全额缴入区级国库。乡镇街财政收入的统计仍以国税局、地税局提供的乡镇街收入数为依据。

(二)资金拨付

区财政根据各乡镇街收入完成进度预拨体制资金,并按月均衡拨付乡镇街定额补贴及扣减乡镇街定额上解资金;对下达乡镇街的专项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区财政与乡镇街财政体制结算时,对乡镇街体制分成资金多退少补。

四、其他规定

(一)各乡镇街要立足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夯实财政增收基础,强化收入监管,做到应收尽收。

(二)强化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执行《预算法》,坚持量入为出、量力办事的原则,优先保证工资性支出,特别是教师工资、离退休人员工资、抚恤和社救定期定量补助;其次安排必要的公用经费和事业发展支出。

(三)将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教育公用经费和两免一补、农村基层组织运转经费等各项转移支付资金纳入乡镇街支出基数,由区财政随正常经费按月拨付。

(四)国家或市统一出台新政策增加的支出,原则上根据市财政补助区财政的比例,确定区对乡镇街补助办法,区财政每年通过结算补助的形式转移支付。

(五)乡镇街增加财政供养人员,区财政当年不追加经费,由乡镇街自行负担。区财政于下年度安排预算时按所增人员的类别,依照规定的标准增加支出基数。

(六)对区政府重大项目,如锦绣香江、海滨国际商贸物流城、宝天学府新城、京津国际商贸港珠江温泉城等坐落地所在乡镇街给予服务经费。

资金来源:以区重大项目上一年区级税收完成数为基数,当年区级收入增加部分的10%作为所在地乡镇街扶持重大项目服务经费。

资金分配:按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配。即由区财政结合土地和规划部门对区重大项目占用乡镇街土地面积进行统计,折算出乡镇街所占比例,区财政根据占地比例进行资金分配。

资金拨付:服务经费由区财政在年终结算予以拨付。

(七)乡镇街引进的服务型、总部型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统一划归引进项目的乡镇街。

五、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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