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
正常增长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
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用工行为,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08]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就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逐步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工资、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体制,实现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同向协调增长,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实现公平分配。
二、主要任务
(一)解决好当前工资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解决劳动报酬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在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未完成劳动定额为由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在最低工资外另行支付。
2.解决克扣拖欠工资问题。企业要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存在工资历史性拖欠的企业,要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部偿还拖欠职工的工资,坚决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二)切实维护劳动者报酬权益。
1.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与业绩挂钩的各类分成、提成、效益报酬,以及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提高职工福利待遇。企业应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发放中夜班津贴、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丧葬费、丧葬补助费、职工因病及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职工福利。有条件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提高职工福利待遇标准。
3.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和职工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企业应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安排劳动报酬增长。企业上年度人均劳动报酬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及以下的,要在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以上至3倍之间的,要在工资指导线下线到上线的区间内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在全市企业平均水平3倍及以上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基准线。
三、相关制度
(一)建立最低工资执行申报备案制度。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超过全部在岗职工50%的企业 ,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原因并征求意见,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乡镇街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法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劳动报酬,建立劳动者工资台账,并按月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支付清单。
(三)建立健全劳动定额管理制度。企业应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尚未制定劳动定额标准的,企业或行业协会应结合生产工艺流程需要,进行岗位测评,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保证90%以上的职工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在产品、市场、设备工艺、技术等发生重大调整时,应及时调整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
(四)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议。
(五)优化工资分配制度。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使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差距。企业增加工资要优先安排一线岗位、技能岗位、艰苦岗位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对劳动报酬水平低于全市企业人均劳动报酬50%或连续2年以上工资未增长的一线岗位职工,在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要向全体劳动者公示。
(六)落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与职工收入挂钩制度。一线岗位职工收入未增长的,企业经营者收入不得增长。
四、监督指导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区发改委、统计局每年按市有关部门要求分解下达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工作指标,按季度通报劳动报酬增长情况;根据国家及本市企业工资分配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信息服务,定期开展企业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区劳动、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每年定期开展企业工资分配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各乡镇街、工业园区和相关企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企业工资增长分类调控,指导企业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并做好审查备案,并督促落实。对人均劳动报酬低于全市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要逐个进行分析指导。对当年未按工资指导线确定人均劳动报酬增幅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
区建委、工经委、商务委和工商联等部门要根据行业生产特点,指导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积极推行行业工资集体协商,贯彻落实行业工资指导线,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组织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监督企业的工人工资发放。
地税、企业开户银行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加强对企业落实工资指导线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工资(包括以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数的社会保险费等)增幅低于工资指导线的,按实际支出作税前扣减。严格按照工资总额使用额度,控制企业不合理的资金支出。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和工资支付情况,记入征信系统。
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大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积极开展“要约行动”,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提高协商质量,监督工资协议履约情况和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对未达到A级或以上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得参与推荐评选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或五一劳动奖状等。
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做好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培育和组织推动工作。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和报审工作的指导,确保协议合法有效。不认真履行协议的企业不得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